尽管商贸酒管部门下大力气狠抓酒类流通监管并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2013-05-11 撤稿纠错

 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从畅销的名牌白酒再到各种进口酒,近年来甚至还查获了大量假冒伪劣啤酒。

  二、酒类商品批发环节失控。由于取消了酒类商品流通许可,酒类虽属特殊商品,却毫无经营条件管控,形成了任何自然人都可随意从事酒类零售与批发经营业务。这样使酒类商品如溃堤之水,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尤其地下批发商更是大行其道。

  三、法律法规缺失。《食品安全法》由于将酒类商品类同于普通食品监管,因没有针对性的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重庆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由于取消了经营许可,仅有查处打击假冒文章来源于中国红酒网伪劣的条款,且为2005年修订颁布,与现今酒类行业已不匹配;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缺乏强制执行力。

  四、缺乏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国家商务部及其相关管理酒类的部门,均无酒类流通监管工作经费。重庆市酒管工作必须的经费开支完全依赖市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五、监管体制不完善。商贸主管部门名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但是声称具有管酒职责的部门实则有好几个,管的部门多了,势必推诿、内耗,加之法规不完善,经费无保障,商贸部门这么多年来承担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可谓艰苦卓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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