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2014-01-18 撤稿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 12696—1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葡萄酒生产工业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以葡萄和葡萄原汁为原料,采用发酵法生产葡萄酒的工厂。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J 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葡萄酒:指纯由葡萄经破碎、分离、发酵、陈酿制成的低度酒,使用或掺用其他水果发酵酿成的酒类。 
    使用果汁或香精等不经发酵而配成的酒类,均不得称为葡萄酒。 
  3.2 清洗和清除:指去除泥土、残渣、原尘、油垢及其他不应有之物。 
  3.3 污染:指产品中出现的有害之物。 
  3.4 消毒:指用符合葡萄酒生产卫生要求的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在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将微生物数量减少至无害水平。

4 葡萄原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4.1 原料葡萄的采购 
  4.1.1 采购的酿酒葡萄原料必须是在无毒区域内种植和收获的产品。 
  4.1.2 原料葡萄园不准喷施禁用的农药,葡萄收摘前十五天必须停止喷洒任何农药。 
  4.1.3 收摘酿酒葡萄时应按要求分品种用筐或木箱盛装。装原料葡萄的筐(箱)须清洁、专用,禁止使用装过农药、肉品、水产品等有直接污染的筐或箱。 
  4.2 原料葡萄的运输和贮藏 
  4.2.1 运输葡萄原料的车辆必须清洁,禁止使用装运过农药、肉品、水产品等可造成污染的车辆运输。 
  4.2.2 运输途中需有篷布或其他覆盖物。防止途中被泥沙灰尘污染。 
  4.2.3 进厂的酿酒葡萄原料,必须在24h内加工破碎完毕。

5 工厂设计、设施的卫生要求 
  5.1 选址 
    葡萄酒厂应座落于无毒害、无各种污染源和其他可能影响葡萄酒生产卫生的地方。 
  5.2 厂区和道路 
  5.2.1 葡萄酒厂必须有清洁的环境,厂区应绿化,尽量减少裸露面积,绿化带应多种植常绿灌木和花草,生产区不宜种植有飞絮和香味浓郁的花树,以免葡萄酒受到污染和影响。 
  5.2.2 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系统等划分布局。行政、生活区与生产区要相隔一定距离,并处于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2.3 厂区内主要道路要宽畅,做到人流和物流的道路分开或固定走向,保证安全和整洁。厂区内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的路面应选用混凝土、沥青、石块等不易起尘的材料铺筑,路面要平坦、无积水,并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5.2.4 葡萄酒厂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5.3 厂房与设施 
  5.3.1 微生物培养室和洗滤棉加工室 
  5.3.1.1 无菌室的设计与设施必须符合无菌操作的工艺技术要求,室内必须设有带缓冲间的小无菌室,并有完好的消毒设施。缓冲间的门与无菌室的门不应直接相对,至少成90°。避免外界空气直接进入无菌室。 
  5.3.1.2 洗滤棉板加工室必须卫生清洁,封闭良好,无污尘及霉菌污染。 
  5.3.2 厂房与设施必须适合葡萄酒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布局,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建筑结构和装饰要利于清洁和维护,厂房应规定维修期。 
  5.3.3 生产车间 
  5.3.3.1 生产车间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往返,防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和混杂。 
  5.3.3.2 地面应采用不吸水、不透水,防滑、防腐蚀无毒的材料铺砌,无裂缝和易于冲洗消毒。地面要有1%~2%的坡度及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通畅,地面无积水;车间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5.3.3.3 墙壁应由不透水、不吸水、耐洗刷、防渗的材料构成,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涂刷浅色、无毒、不易脱落、易于清洗、消毒、灭菌的涂料。墙角应为弧形。 
  5.3.3.4 门应具有光滑和不吸水的表面,关闭严密,并根据各车间的实际需要,设置纱门、纱窗、水帘、风幕等防蝇设施。 
  5.3.3.5 窗台高度在1m以上,内窗台应向下呈45°的斜度。 
  5.3.3.6 天花板应能防止灰尘积累、霉菌生长和材料剥落,应易冲洗和无冷凝水。
  5.3.4 仓库 
    原辅料贮藏仓库的地面、墙壁应采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构筑,库内必须清洁、干燥,并有防火、防潮、防鼠、防虫和适当的通风设施。 
  5.4 卫生设施 
  5.4.1 供水系统 
  5.4.1.1 葡萄酒厂应有足够的符合GB 5749规定的生活用水。必要时可配备储备用水设备,储水设备要有防污染的措施。 
  5.4.1.2 用于冷却、消防、制冷和其他不与葡萄酒接触的用水,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不得与饮用水系统交叉连接,并在管道适当位置设置颜色明显的醒目标志,与生产用水(包括饮用水)管道相区别。 
  5.4.1.3 使用循环用水,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5.4.2 废水、废气处理系统 
    工厂必须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J 4的规定。 
  5.4.3 更衣室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车间相连接,并设置更衣柜。 
  5.4.4 厕所、浴室 
    工厂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厕所和浴室,厕所和浴室应位置适当、清洁卫生、无不良气味,门窗不直接开向生产车间。厕所必须安装纱窗、纱门,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应为水冲式并设有洗手设施;水门开关应为脚踏式,墙裙应用浅色瓷砖或不透水的相应材料砌成。 
  5.4.5 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区洗刷间应设脚踏式洗手设备和冷热水,暖风吹干设备(或擦手纸),备有供洗刷用的清洗剂和消毒剂,并设废纸接收箱,经常保持卫生。 
  5.4.6 照明 
    工厂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自然采光,车间内的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发酵、灌装、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各检验工序可加局部照明。 
  5.4.7 通风、除尘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保持空气流通,温湿度适当。凡使用蒸汽或有蒸煮加热的车间应设局部排气设备,凡尘埃较多的工段应安装有效的除尘和通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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