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食药监局下放冷冻饮品和葡萄酒果酒啤酒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2015-04-19 撤稿纠错

  据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会议精神,于近日下发《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目前,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改革均已完成,食品生产监管和审评认证中心机构、人员配备基本到位,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运转机制已基本完善。在2013年分批下放23类半(共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基础上,于2015年5月1日起,将冷冻饮品和酒类中的葡萄酒、果酒、啤酒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此次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将秉持“重心下移、缩短流程、提高效率、服务企业”等原则。

  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是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方便企业更加方便、便捷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下放以后,98.18%的食品生产许可将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其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仅负责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等基层暂时无法承担的高风险食品的许可审批,现共有149张证书,仅占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总数的1.82%。”

  根据《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等。

  根据《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包括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等。

  根据《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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