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的公示

2017-06-18 撤稿纠错
根据《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由申请人申请,经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通过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酒庄现场审核和申请产品感官鉴评等环节的审核,认为北京波龙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符合管理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条件,达到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的要求,根据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示如下(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一个月,即6月13日—7月13日。凡对以上企业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有异议者,请及时将意见通过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反映。单位提出异议,需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手机);匿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新楼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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