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扩大酒类流通业信息监测统计范围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新的《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1—2013年度),新《制度》扩大了监测范围。

   为定期了解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和行业情况,新《制度》增加了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填报的《酒类流通管理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和《酒类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

  同时,为了使监测数据更有代表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了35家样本企业,企业类型包括批发、零售、餐饮;每个计划单列市增加了25家样本企业,并提出样本企业选择量化标准。

  《制度》中确定的统计对象为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的大型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餐饮)企业。批发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大型酒类批发企业中推荐选定,零售(餐饮)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中推荐选定。

  《制度》中确定的统计对象为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的大型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餐饮)企业。批发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大型酒类批发企业中推荐选定,零售(餐饮)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中推荐选定。

  主要统计内容包括:酒类批发样本企业、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报送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的酒类年度的销售总量、从业人数、年销售总额、年纳税金额、年利润总额等数据指标。同时,样本企业要对所经营的所有酒类品种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和库存情况等数据指标,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品牌、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数据指标等进行报送。

  《制度》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报送的内容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名称、建立时间、市级和县级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数量、酒类流通管理人数等;区域内生产、批发、零售等企业的许可企业数量、备案企业数量、领用随附单企业数量、随附单使用份数、使用电子随附单企业数量等;区域内批发、零售、餐饮、娱乐、其他等企业的企业数量、从业人数、各种酒类销售量、销售额、税收、利润等数据指标。

  《制度》还要求, 样本企业和样本酒类单品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所推荐的企业和酒类单品需在当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推荐和审核结果确定酒类流通行业监测样本企业名单和监测单品名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报表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酒类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和数据上报工作;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