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2月1日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产品质量、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法律责任等六章三十九条。条例突出产区保护原则,明确在产区内建设葡萄产地项目必须到自治区政府核准,并对规模和技术标准做出规范性要求。要求所有酿造、灌装等生产过程必须在产区内进行,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产区内使用权的企业,应该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土。条例还明确了产区内葡萄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不得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

  条例明确禁止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伪造厂名、厂址等行为,并要求所有企业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条例还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