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商家终审被判退赔消费者152万

 不少消费者误以为
标签全是外文的食品
才是真正进口的食品
而一位消费者买到这样的进口红酒后
向经营者索赔“退一赔十”
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判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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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花13万余元
购买4箱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
起诉向经营者索赔130余万元
2016年6月,北京消费者张某在北京湖南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厦)购买了4箱CHATEAU DUHART-MILON红葡萄酒,每瓶单价2880元,共48瓶合计138240元。购物小票显示酒的名称为“多哈米隆红酒08年(拉菲)”。
涉案商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该商品销售时仅贴有外文标签,未贴中文标签。不久,张某以湖南大厦销售的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没有标示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也没有标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为由,将湖南大厦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湖南大厦“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即退还货款138240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1382400元,共计1520640元。
2
一审
法院审理认定
湖南大厦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
属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判决支持消费者
“退一赔十”诉讼请求
一审中,被告湖南大厦辩称,涉案红酒原产国为法国,该商品在向张某销售时仅贴有外文标签,未粘贴中文标签。张某在购买前即已得知未粘贴中文标签,并未因此产生任何误解,且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湖南大厦将没有中文标签的涉案红酒进行销售,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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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16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张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判令湖南大厦退还张某货款138240元,同时张某退还所购48瓶红酒;湖南大厦支付张某十倍货款赔偿金1382400元。
3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进口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
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使消费者对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了解
不属于标签瑕疵的范畴
湖南大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湖南大厦认为张某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行为属牟利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的主张,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湖南大厦购买涉案食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食品系进品的预包装食品,但却未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故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湖南大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食品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且涉案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属于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使有卫生证书也不能证明其主观上不构成明知。另外,涉案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不仅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使消费者对涉案食品的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了解,因此不属于标签瑕疵的范畴。
2017年4月12日,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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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
涉案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显而易见
湖南大厦未证明涉案食品来源合法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湖南大厦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受理。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作为经营者,湖南大厦应当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和质量合格,而其未能证明涉案红葡萄酒的来源合法。涉案食品未贴中文标签属于显而易见的事实,湖南大厦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合法,因此应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湖南大厦明知销售的红葡萄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销售,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法院网7月5日公布的再审判决书显示,今年5月3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一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特别提醒
境内买进口食品
请认准中文标签

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可能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的商品,或者是来源不合法的走私产品,其安全性都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在挑选进口食品时,需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向商家索要销售凭证,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